編按:許多廣告主認為EDM行銷效果迅速又有效,在此提供一篇最新的新聞,以後發EDM要小心了,因為只要被舉發濫發垃圾郵件,每封將被罰高達2000元喔!試想,如果你不依照EDM製作規範寄發,若亂發了10萬封,那麼就有可能被罰200萬!這實在是太可怕了,下列新聞提供給廣告主參考。


寄垃圾郵件,每封最高罰二千
作者林上祚/台北報導

垃圾郵件每天砍不完,你是否也想找人出氣,根據行政院立法院審查的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,垃圾郵件受害者,可以向消保團體投訴,並且以集體訴訟方式,向垃圾郵件者寄送者提出民事賠償,最高每封垃圾郵件可求償五百到二千元不等的賠償。
 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副主委石世豪表示,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九十四年即已送立法院,無奈它和其他民生法案一樣,躺在立法院不見天日。
 
石世豪表示,儘管垃圾郵件對於收件人的損失很難量化,但大量垃圾郵件會導致正常郵件進不來,也造成電腦硬體與收件人心神損害。
 
NCC指出,儘管處罰垃圾郵件,傷害到發送者憲法賦予的「通訊自由」,不過垃圾郵件涉及到的多方法律關係,包括收件者隱私權與資訊不外露權利,以及發信者的言論自由,這二者孰高孰低,可以參考大法官第五七七號與與第四四四號釋憲文,關於禁止菸商廣告與藥物廣告的解釋。
 
石世豪表示,香菸所涉及健康權,雖然遠高於電子郵件的隱私權,不過商業電子郵件只是代發第三方郵件,「替別人轉送信息,不是算言論」,商業言論在社會的評價,本來就比藝術等表達來的低,況且大量發放所造成的傷害,也遠大於表達言論的利益,二者權衡之下,立法規範垃圾郵件,在憲法上應該沒有爭議。
 
此外,由於垃圾郵件發送者,要追蹤十分困難,必須透過ISP業者提供寄件路由,才能找到發信源頭,因此未來垃圾郵件受害人,在進行集體訴訟時,可以向ISP業者要求提供發送者路由,石世豪表示,這裡涉及到關於寄件人個人資料保密的問題,也將透過修改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解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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